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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信息来源:pppaaa.com   时间: 2019-07-28  浏览次数:40

股票代码:600815股票简称:*ST厦工公告编号:临2019-06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股份(600815)”或“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19)闽0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闽02破9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明公司”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9年4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厦工股份关于债权人申请对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9),公告了债权人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明公司”)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19年7月2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19)闽0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闽02破9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育明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松林

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山美路668号

申请事由:2019年4月2日,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但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厦工股份进行破产重整。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斌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1.裁定的时间:2019年7月26日

2.《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育明公司对厦工股份申请破产重整,符合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裁定受理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院作出的(2019)闽02破9号《决定书》,法院指定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因2018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厦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名称仍为“*ST厦工”,股票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在重整期间,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法院(2019)闽02破9号《决定书》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厦工股份管理人承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五)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六)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1.1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目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且2018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0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14.3.1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2.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五)款的规定,若公司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八)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和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净资产为负,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6日

报备文件

1.(2019)闽0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

2.(2019)闽02破9号《决定书》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包装机械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