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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出台新政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信息来源:pppaaa.com   时间: 2020-06-02  浏览次数:561

中新网西宁6月1日电 (孙睿文思睿)记者1日从青海省西宁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自2020年6月1日起,西宁市正式施行《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防治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

西宁是青藏高原规模最大的省会城市,气候高寒干旱、植被稀疏脆弱,从2008年起开始受雾霾和大气污染“困扰”。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副处长张静表示,为严格控制青海省机动车污染排放,青海各地从组织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等方面,积极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通过严把机动车检测关、开展路检路查、强制报废、广泛宣传等措施,积极推进老旧车淘汰。

青海省官方统计,截至2020年4月底,青海省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95.7%,西宁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9%以上。

据了解,《办法》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区域协同的原则,适用于西宁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对违反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曲轴箱强制通风、机动车排气净化、燃油和燃气蒸发控制等装置。

违反《办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如在用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并处以二百元的罚款。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房产、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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